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內容導航】: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開始“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解釋1】所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必須合法),但必須是將來有可能發生、有可能不發生的事實。
【解釋2】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解釋1】(2015年教材新增)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在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所以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由于期限的到來是一個必然發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解釋2】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結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