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內容導航】:
(一)票據權利取得的一般規定
(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票據權利取得的一般規定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3.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4.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6.凡是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制度。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轉讓人須為票據記載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讓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即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則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
(2)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參照適用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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