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上市公司收購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上市公司收購。
【內容導航】:
(一)收購人
(二)持股權益披露
(三)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四)豁免事項
(五)要約收購程序
(六)協議收購
(七)管理層收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上市公司的收購與重組的內容。
【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
(一)收購人
1.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者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4.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
①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②在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
①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二)持股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協議轉讓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解釋】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三)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繼續增持股份的,即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協議收購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購人恰好在30%的時點上停下來,并不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果繼續增持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約”的方式,當然收購人也可主動發起“全面要約收購”。
(2)不踩剎車、直接超過30%
如果協議收購導致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一下子超過30%,如果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豁免條件,則中國證監會可以豁免其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或者豁免其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對于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可以在接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以避免觸發強制要約義務),
否則,投資者必須向目標公司除協議轉讓股份的股東之外的“所有剩余股東”發出收購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約(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四)豁免事項
1.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為。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4)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簡易程序免于發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發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非簡易程序為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3)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4)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免于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五)要約收購程序
1.采用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2011年案例分析題)
2.中國證監會的審查
(1)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在收購人報送符合要求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其他相關文件15日內,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3.要約有效期和競爭要約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予以公告。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5)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4.要約價格
(1)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應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3)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預受要約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6.要約期滿
(1)部分要約
收購期限屆滿,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2)全面要約
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7.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2)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3)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六)協議收購
1.過渡期安排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
(1)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3)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出讓股份之控股股東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2)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3.股權過戶
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后30日內仍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作出公告,說明理由;在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30日公告相關股份過戶辦理進展情況。
(七)管理層收購
所謂管理層收購,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間接收購方式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權。
1.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
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3.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并予以公告。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148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證券的承銷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