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留置權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留置權。
【內容導航】:
1.留置權的性質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擔保物權的內容。
【知識點】:留置權
1.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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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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