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具體的壟斷行為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經營者因實施壟斷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有( )。(2012年A卷)
A.行政責任
B.民事責任
C.刑事責任
D.憲法責任
正確答案:A, B
知識點:法律責任
答案解析
選項C:《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僅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你好,就具體的壟斷行為來說,我國《招標投標法》及《刑法》均對情節嚴重的串通招投標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
不是說招投標中嚴重的串通招投標有規定刑事責任嗎 這難道不適于具體的壟斷行為嗎?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是這樣的,本題問的是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也就是說這個責任得是《反壟斷法》進行規定了的,《反壟斷法》中對于經營者因實施壟斷行為只規定了民事和行政責任。
招投標中嚴重的串通招投標的確有規定刑事責任,但是那是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這里您不用考慮。
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追問,老師一定會認真解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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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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