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違反金和定金的問題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如果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只能就實際損失部分申報債權,違約金不能申報債權,定金可以雙倍申請。為什么違約金不能申報,而定金可以雙倍申報呢?本來企業就是要破產了,企業的錢都不夠償還所有債務,收取的定金如數返還給債權人,如果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就可以了,為什么還允許雙倍返還定金?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請注意:
“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這是2012年以前教材的規定,現在教材已經刪除了“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這句話。所以咱現在考試的時候就不用再考慮定金的問題了。
理解了嗎?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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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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