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內容導航】: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高頻考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1.基本規定
(1)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3)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聯營企業)。
【解釋1】凡是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辦理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2000年多選題)
【解釋2】占有國有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由“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
2.特殊規定(2013年新增)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視為其子企業進行產權登記。
【解釋1】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解釋2】所謂“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解釋3】企業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權不進行產權登記:(1)為了賺取差價從二級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權;(2)為了近期內(1年以內)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權。
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1.占有產權登記(2014年新增)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4.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2011年單選題)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機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5.年檢制度
企業應當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業產權登記的年度檢查工作,并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年度匯總分析報告。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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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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