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權利。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股東權利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內容導航】:
一、股東資格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股東權利的內容
【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一、股東資格
1.股東資格的認定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有效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2012年多選題)
(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2.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么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多選題)
【解釋】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已經突破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內部合同的范圍,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成為公司的成員。此種情況下,應當參照《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
3.名義股東“犯壞”怎么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多選題)
4.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
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被股東”了怎么辦?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P171)
(2006年單選題、2008年案例分析題、2009年單選題、2010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1.《公司法》的規定
(1)自愿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③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股權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1)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受讓方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股二賣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四、股東權利的內容
1.表決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006年案例分析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4)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
(5)(2014年新增)優先股股東在享受利潤分配優先權的同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④發行優先股;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新股優先認購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4.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2009年多選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②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2008年多選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5.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6.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案例分析題)
(2)股東代表訴訟(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解散訴訟(2009年多選題、2011年單選題)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對解散申請仍應受理)。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訴訟程序
①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②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③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④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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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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