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管理人制度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管理人制度。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管理人制度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2009年、2012年、2013年均考過客觀題。
【內容導航】: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二、管理人的報酬
三、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高頻考點】: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5)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6)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個人擔任管理人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5.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7.對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或者對債權人沒有財產可供清償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慮根據管理人工作的時間確定其相應報酬。
三、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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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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