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的出資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的出資。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中的出資形式2011年考過案例分析題;無權處分2012年考過單選題;股東資格2013年考過多選題;抽逃出資2012年考過多選題。
【內容導航】:
一、出資形式
二、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抽逃出資
【高頻考點】:股東的出資
一、出資形式
(一)基本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
1.未依法評估的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事后貶值的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權
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登記
(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無權處分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的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6.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7.股權出資
(1)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①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②已被設立質權;
③已被依法凍結;
④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2)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二、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內部
(1)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發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幾個特殊問題
(1)未盡出資義務即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三、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幫兇”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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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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