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經常項目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經常項目。
【內容導航】:
經常項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和經常轉移(單方面轉移)。
1.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無需審批。
(3)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需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的真實性審核。(2012年單選題)
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制(2014年重大調整)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1)金融機構負責審查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2)單證留存與備查
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規定期限留存審查后的交易單證備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按規定期限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備查。
(3)外匯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監測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情況,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查實外匯違法行為。
3.個人外匯管理制度
目前,對于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
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三)資本項目
1.資本項目的界定(2011年多選題)
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貸款以及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等。
2.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3.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商直接投資(2014年重大調整)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對外商境內直接投資的外匯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①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匯入還是匯出,外國投資者應先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如果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在辦理登記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到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資本金賬戶及資產變現賬戶等境內直接投資賬戶。
②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經營范圍內使用,并符合真實自用原則。
③銀行在為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入賬、結售匯、境內劃轉以及對外支付等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本規定在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銀行應按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并通過外匯局指定業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同時,銀行應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及時、完整、準確地向外匯局報送。
④外匯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年檢。
(2)境外直接投資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發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來源審核,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①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者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其中,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和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備案制度。
③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辦理結匯。
4.有價證券及衍生產品發行、交易項下的外匯管理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2011年單選題)
①中國證監會負責QFII資格的審定、投資工具的確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
①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
(3)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制度(2014年重大調整)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外上市的外匯管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首次發股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擬根據有關規定增持或減持境外股份的,也應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境內公司和境內股東應當憑上述登記證明,分別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內專用賬戶,用以辦理與該項業務對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境內專用賬戶資金結匯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境內公司出具結匯核準件,境內公司憑該核準件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4)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制度
5.外債管理(2014年重大調整)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1)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后,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3)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于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4)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5)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6)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7)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準。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準后,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受讓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準后可匯出。
6.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的管理
(1)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
(2)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報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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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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