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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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障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2.保障措施的啟動
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商務部雖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也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3.臨時保障措施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時,商務部可以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2)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4.保障措施
“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在任何情況下,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的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有必要;
②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
③已經履行有關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
④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延長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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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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