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對外直接投資核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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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對外直接投資核準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對外直接投資核準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對外直接投資核準制度
一、商務部的核準
1.核準權限
(1)中央企業總部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2)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負責辦理核準手續。
2.不予核準的情形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1)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2)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3)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4)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二、國家發改委的核準
1.核準權限
(1)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由省級發改委核準;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上述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2)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
2.特殊項目核準
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者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級發改委或者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3.項目登記
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級發改委在下發核準文件前,需報國家發改委登記,經登記的項目核準文件是辦理相關手續和享受相關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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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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