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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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2013年多選題)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企業)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2005年多選題、2012年單選題)
(1)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2)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③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⑤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⑦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④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作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連任。
④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長(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時,可以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員)召集。
⑤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⑥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特別決議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一般決議,由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但是,合作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③合作企業的解散;
④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⑤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⑥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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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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