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內容導航】:
1.原告資格
2.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3.專家在訴訟中的作用
4.訴訟時效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1.原告資格
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梢,消費者是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 第2條的規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梢,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為前提條件的。
3.專家在訴訟中的作用
(1)專家出庭就專門問題進行說明
根據 《反壟斷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根據這一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專家出庭;經人民法院準許,雙方聘請的專家都可以出庭并發表專業意見。
(2)專家出具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起算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撒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3)持續性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抗辯
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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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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