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核準制與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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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核準制
2.備案制
3.核準制與備案制的其他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核準制與備案制
1.核準制
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2.備案制
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3.核準制與備案制的其他規定
(1)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2)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1年。
(3)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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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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