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內容導航】:
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
1.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
國有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和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終裁定權由國務院行使。
2.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的產權糾紛
由國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
【例題·單選題】A市的甲國有企業與B市的非國有企業乙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的產權糾紛。甲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與乙企業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乙企業可以( )。
A.向B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
B.向A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
C.向A、B市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
D.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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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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