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行為的代理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行為的代理。
【內容導航】:
1.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2.越權代理
3.無權代理
4.票據行為的代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1)須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3.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考生應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狹義的無權代理
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論本人(被代理人)還是無權代理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的,如果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無權代理人必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在票據上簽了自己的章,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因為本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也沒有授權他人進行票據行為)。
(2)表見代理
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則其代理的票據行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應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票據行為的代行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此時,并不構成代理。代行行為的法律效力,應視情況而定:
(1)如果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類推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由本人承擔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獲得本人的授權,其行為構成票據簽章的“偽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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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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