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清算程序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清算程序。
【內容導航】: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六單元重整、和解與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2)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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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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