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比較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我想知道這兩種方式的區別是什么?因為輕松過關三說道,如果是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能向他人募集,所以我就困惑了,向他人募集不是募集設立么?希望老師舉例解答,謝謝!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區別和特點如下:
(1)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的公司。也就是說,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設立時起股份全部由該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而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任何社會公眾發行股份。由于沒有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所以,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發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發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東都是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當發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公司。也就是說,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時,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人不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發起人以外的投資者。
(2)發起設立方式的特點是比較簡便,只要發起人認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但它要求各個發起人有比較雄厚的資金,僅發起人就能認購公司應當發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設立方式的特點是發起人只需要投入較少的資金,就能夠從社會上募集到較多的資金,從而使公司能夠迅速聚集到較大的資本額。但是,由于募集設立涉及發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對募集設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
因為輕松過關三說道,如果是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能向他人募集,所以我就困惑了,向他人募集不是募集設立么?
這里要分清楚,此處的募集是設立階段的募集還是公司成立了以后的募集。募集設立,是指設立階段的募集。而您提到的輕三內容,是指發起設立完成后,即公司成立后的募集。這兩個是不同的。
祝您學習愉快!
更多學習問題,更多注會疑難,請訪問東奧問答頻道>>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答疑精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