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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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5.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6.損失賠償
7.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知識點】: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而非必須)設副董事長。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5.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回避+>1/2+≥2/3
管理層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見第7章)
6.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7.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管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3】股東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解釋4】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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