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的財務會計。
【內容導航】:
(一)合并
(二)分立
(三)減少注冊資本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公司的其他問題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一)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合并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1)被消滅公司的債務轉移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債務;(2)被消滅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滅,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3)合并是公司行為,只要股東(大)會通過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個股東的意見。但是,這些便利都可能損害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合并程序。
1.合并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并決議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相關鏈接】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合并、分立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1】參與合并的公司(無論其是否消滅)均應當履行通知、公告義務。
【解釋2】無論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2.合并各方債權債務的承接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2)司法解釋(2010年新增)
①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②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法院應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立(2013年重大調整)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合并、分立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解釋】因為法定減資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而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經為公司債權人提供了保護,因此也就不再需要減資程序。
2.無論公司分立是否導致原公司債務轉移,都必須經過全體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分立不對其發生效力,債權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4.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司法解釋(2010年新增)(2010年多選題)
①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②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三)減少注冊資本(2011年案例分析題)
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
【解釋1】(1)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2)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解釋2】考生應正確區分減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1)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減資;(2)抽逃出資是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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