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制度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制度。
【內容導航】: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制度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內容。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解釋】(1)設立監事會的,只能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個監事不行;(2)未設立監事會的(小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如果該公司只設立1名監事,該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2.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另有約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提前15日通知。
(2)表決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多選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約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