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內容導航】:
1.解散事由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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