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保證合同和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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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保證合同
2.保證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人
1.保證合同
(1)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2)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
(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2005年案例分析題)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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