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
【內容導航】:
1.擔保合同無效
2.主合同解除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知識點】: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2003年單選題)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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