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按份共有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按份共有。
【內容導航】: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4.按份共有的對外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共有的內容。
【知識點】: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繕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權利和義務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管理費用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將其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按份共有的對外關系
(1)對外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對內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因此,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解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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