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內容導航】:
1.先占
2.添附
3.拾得遺失物
4.發現埋藏物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內容。
【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2.添附
原物經過添附而成為新物,但所有權仍只有一個,因而需要確定新物的所有權歸屬。
(1)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稱為附合。
(2)混合
所有權不屬于同一個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識別或者分離,稱為混合。關于混合,確定所有權時,準用動產附合之規則。
(3)加工
在他人的動產上進行改造或者勞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實,稱為加工。通過對一項或者數項材料加工或者改造而形成新物,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加工人即取得新物的所有權,材料之上的既存權利即消滅。
【解釋】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權之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3.拾得遺失物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2)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解釋】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4)遺失物的轉讓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4.發現埋藏物
對于發現埋藏物并實施占有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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