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內容導航】:
1.所有權:交付生效
2.質權:交付生效
3.抵押權:登記對抗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內容。
【知識點】: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所有權:交付生效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3.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因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動產設定抵押時,與“交付”無關。無論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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