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內容導航】: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
3.物權公示原則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解釋】(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無效;(2)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2.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設置多個物權(但不能相互沖突)。
3.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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