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內容導航】: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3.撤銷權
4.民事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
、倏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跓o效民事行為則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倏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跓o效民事行為,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但是,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倏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②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跓o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合同訂立之后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顯失公平的,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3)乘人之危
、僖虺巳酥S喠⒌摹昂贤,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谝虺巳酥嵤┑膯畏矫袷滦袨,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欺詐、脅迫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3.撤銷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撤銷權人變更或者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其撤銷權是否成立。
【解釋】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4.民事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成立之時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合同被撤銷后,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
(3)民事行為被撤銷后,還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法律后果。
【相關鏈接】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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