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內容導航】: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
3.無權處分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第二單元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2.無權代理(2007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權處分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