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入伙
2.退伙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2007年案例分析題,2008年出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2008年單選題)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2007年案例分析題)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1)有限合伙人甲以100萬元的貨幣出資,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取回20萬元,則甲以20萬元為限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合伙人乙以100萬元的貨幣出資,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取回200萬元,則乙以200萬元為限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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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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