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07年案例分析題、2009年原制度單選題、2010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質,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解釋2】該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但本書經慎重考慮還是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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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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