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合并
2.分立
3.減少注冊資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節公司的其他問題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一)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豆痉ā芬幎ǖ姆ǘê喜榻灰滋峁┝巳蟊憷(1)被消滅公司的債務轉移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債務;(2)被消滅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滅,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3)合并是公司行為,只要股東(大)會通過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個股東的意見。但是,這些便利都可能損害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合并程序。
1.合并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并決議
、儆邢挢熑喂镜墓蓶|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诠煞萦邢薰镜墓蓶|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2.合并各方債權債務的承接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2)司法解釋(2010年新增)
、倨髽I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谄髽I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法院應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立(2013年重大調整)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合并、分立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無論公司分立是否導致原公司債務轉移,都必須經過全體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分立不對其發生效力,債權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钡臋嗬。
4.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司法解釋(2010年新增)(2010年多選題)
、俜至r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②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三)減少注冊資本(2011年案例分析題)
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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