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對外投資
2.對外擔保
3.對外借款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節公司的其他問題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解釋1】《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規模并沒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解釋2】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解釋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2選1)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解釋】《公司法》只是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之間選擇,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
2.對外擔保(2011年案例分析題)
(1)對外擔保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解釋】《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模并沒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對外擔保的決議(2007年單選題、2009年原制度單選題)
①2選1
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②1選1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3.對外借款
(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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