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節公司的設立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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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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