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考點容易出客觀題,請同學們引起重視。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2.投資人
3.出資形式
4.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5.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投資人
(1)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出資形式
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4.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2000年案例分析題、2001年單選題、2004年單選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①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④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5.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選題、2003年多選題、2006年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
(1)解散事由
①投資人決定解散;
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如果投資人甲死亡,其兒子乙“子承父業”,接著賣醬油,該個人獨資企業無需解散。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所欠稅款;
③其他債務。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2013年新增)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相關習題】:
注會頻道精彩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知識點:技術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