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技術合同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技術合同。本考點非常重要,2009年出過案例分析題,考生們一定要全面掌握。
合同法名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容導航】:
1.技術合同的無效事由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
3.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
4.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5.技術合同的法定解除
6.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
7.委托開發
8.合作開發
9.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
10.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1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節其他合同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的無效事由(2005年多選題)
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無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3.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該合同有效)。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行政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
4.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1)第三人善意
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對方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均應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
(2)第三人惡意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3)使用人已經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5.技術合同的法定解除
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6.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法人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2)離職后“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7.委托開發
(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8.合作開發
(1)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2)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3)當事人一方“放棄”申請專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4)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9.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
(1)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10.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在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可以以專利申請被駁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在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后,則不得因此請求解除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明創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之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讓人可以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題)
1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1)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屬于“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具有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之間就“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
①在專利申請公開之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規定;
②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之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規定;
③授權之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當事人不得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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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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