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留置權的效力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名片: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內容導航】:
1、留置擔保的范圍
2、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3、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4、留置權的實現
5、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6、留置權的消滅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第十節留置權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債權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相關鏈接1】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關鏈接2】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留置物的范圍
①留置物為可分物(牛肉)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②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牛)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相關鏈接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相關鏈接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相關鏈接4】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4.留置權的實現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另外,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相關鏈接】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5.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3)質權與未登記的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6.留置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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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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