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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
1.在投資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繳清出資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合并、分立。
【解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只有中外投資者繳清全部出資,并且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后,外商投資企業才可以合并、分立。
2.外商投資企業合并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冊資本的25%;外商投資企業分立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冊資本的25%。
3.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5.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境內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境內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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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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