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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四章營業稅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歸納】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2.行為范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要注意與增值稅范圍的劃分。
3.行為的有償性——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特別提示】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要交納兩道營業稅。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1.運輸
2.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與增值稅一章表述不同)
3.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
4.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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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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