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組織形式-2021年CPA《財務成本管理》重要知識點
2021年CPA考試提前到了8月份,為方便各位考生高效備考、科學做題、避免誤區,東奧小編整理了2021年CPA《財務成本管理》重要知識點,本篇中對《財務成本管理》第一章第一節企業的組織形式做了高頻考點分析,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企業的組織形式
【所屬章節】
第一章-第一節-企業組織形式和財務管理內容
【知識點】企業的組織形式
企業的組織形式
【提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類型 項目 |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公司制企業 |
法人主體 | 非法人 | 非法人 | 法人 |
投資人 | 一個自然人 |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有時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 有限責任公司: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發起人) |
企業壽命 | 受制于業主的壽命 (如果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權,應當解散) | 當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2人)滿30天,應當解散 | 無限存續 |
承擔的責任 | 無限債務責任 | (1)普通合伙企業: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無限+有限 (3)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人:無限+其他有限;②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全體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責任債務 |
權益轉讓 | 較難 | 較難 | 容易 |
籌集資本的 難易程度 | 難 | 較難 | 容易 |
納稅 | 一次納稅 (個人所得稅) | 一次納稅 | 雙重納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代理問題 | 不太突出 | 不太突出 | 存在(較突出) |
組建公司的成本 | 低 | 居中 | 高 |
【提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特點 | (1)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主要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特點是修正了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制度。 |
(2)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理解:責任到人)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理解:無責任人大家共擔無限責任) |
【掌握】公司制企業的優缺點
優點 | 缺點 | ||
要點 | 對投資人的影響 | 對資本的影響 | |
(1)無限存續 | 降低了投資人的風險 | 公司容易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 雙重課稅 |
(2)有限責任制度 | 組建成本高 | ||
(3)股權便于轉讓 | 提高了投資人資產的流動性 | 存在代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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