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成本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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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成本計算公式:
采購成本=訂貨成本+物資材料成本+存貨成本+缺貨成本。
采購成本是指企業物資從采購開始到驗收入庫前的所有支出。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其中:
存貨的購買價款是指企業購入的材料或商品的發票賬單上列明的價款,但不包括按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額。
存貨的相關稅費是指企業購買存貨發生的進口關稅、消費稅、資源稅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相應的教育費附加等應計入存貨采購成本的稅費。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存貨所支付的增值稅不能抵扣,應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中。
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是指采購成本中除上述各項以外的可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如在存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
采購成本的核算與賬務處理
(一)采購物資發生損失處理
1.采購過程中發生合理損耗
合理損耗即正常損耗,指標的物正常磨損、揮發、氧化。“合理損耗”包括原材料、產成品等損耗。并無具體比例規定,具體損耗量由各個企業根據日常盤點確定,同一種存貨由于各個企業保管條件不同,合理損耗量也不同,但是合理損耗的量不能超過行業接受范圍。
存貨采購過程中的合理損耗價款應該計入存貨成本,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按照新準則,對于商品流通企業購貨途中的合理損耗也應計入存貨成本,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工業企業購入存貨,根據企業存貨的具體核算方法不同,核算過程有所不同,但存在均隨同原材料結轉到產品成本中。具體分為:當企業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時,計入“原材料”科目。當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時,合理損耗部分計入“材料采購”科目,計劃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計劃單位成本乘以實際入庫數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損耗部分,入庫時最終是將合理損耗部分計入了“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非正常損失的處理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除合理損耗之外的物資毀損、短缺等,價款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但對應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不允許抵扣。
(1)可以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的采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別處理,或結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或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等。
《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做出了修訂。所謂正常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損失。比如:散裝貨物由于氣溫、干濕度的變化而發生的自然損耗;商業零售企業在差錯率以內的短款;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定額以內的損耗;因市場原因導致存貨減值造成的損失(需要申報)等。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正常損失之外的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取消了自然災害損失和其它非正常損失。
3.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
稅法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在已抵扣進項稅額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包括同時用于不免稅的應稅項目)或發生非正常損失,應當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二)暫估入賬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暫估入賬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持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無論后期是否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都需要進行暫估入庫。二是保證費用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沒有暫估入賬,費用發生當年不能列支,而取得發票時,已經成為下一年度,跨年度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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