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更新時間:2025-03-24 13:15:27 查看全文>>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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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退回的印花稅的會計分錄處理方式主要取決于企業所執行的會計準則。
一、若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計提印花稅時的會計分錄(假設之前已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收到退回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首先,沖減應交稅費:
資金賬簿印花稅稅目。印花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我國法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
印花稅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收到退回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同時計提的印花稅也應該沖減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稅金及附加
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1.按合同自貼花: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
(1)計算應交時:
計提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需要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于購買印花稅票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2020年印花稅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定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適用范圍: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比例稅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適用范圍:其他稅目。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如果沒有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計提后繳納: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增資需要交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以后年度啟用新賬時,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未增加的,不需要貼花,增加的應按增加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如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應從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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