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更新時間:2022-03-09 14:30:43 查看全文>>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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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變賣、拍賣和折價。
抵押權的實現:
1.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順序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變更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積極權能之規定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各抵押權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這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1、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
2、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不動產抵押是債務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
這里指的第三人通常是保證人,抵押物不一定由債務人提供,保證人也可以通過抵押的形式為債務人提供保證。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回購期內,資金融入方出質的債券,回購雙方均不得動用。質押凍結期間債券的利息歸出質方所有。
質押是債務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與抵押不同的是,在債務擔保期間,質押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容包括: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
動產質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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