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分為:總則、凈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計算、風險控制指標、監督檢查、附則,共5章30條。
更新時間:2022-03-21 15:43:40 查看全文>>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分為:總則、凈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計算、風險控制指標、監督檢查、附則,共5章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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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是:
主板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主板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除了應滿足主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價格的規定
(1)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要約價格是否合理等情況。
(2)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應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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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規定
1.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轉讓。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無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4.信用評級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5.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者依法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而非中國證監會)備。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擔保的規定
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第三方擔保;
(2)商業保險;
(3)資產抵押、質押擔保;
(4)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
(5)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
(1)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2)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
(3)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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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認股權證規定
(1)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2)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4)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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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么
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與法律行為;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種類劃分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根據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商事信托(以營利為目的)。
2.根據信托利益歸屬的不同,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本人為受益人)和他益信托(他人為受益人)。
3.根據信托設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個人利益)和公益信托(公共利益)。
4.根據委托人人數的不同,信托可分為單一信托(一對一)和集合信托(眾多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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