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訴訟時效還有起訴權、勝訴權、債權。
更新時間:2022-08-04 09:47:08 查看全文>>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訴訟時效還有起訴權、勝訴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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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發生的法律后果。
未決訴訟,是指尚未終結的訴訟,即訴訟過程尚未結束,還在進行過程中。
未決訴訟,是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決的民事訴訟。法院未作最后判決之前,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著以單位財產承擔責任的可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于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
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
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金額。
未決訴訟的主要影響: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他們之間的區別有: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但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將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請支付令;
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開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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