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法的構成要素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
更新時間:2023-03-27 10:43:46 查看全文>>
稅法的構成要素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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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征稅人。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等項目。其中,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一、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為納稅主體,目的在于明確“對誰征稅”的問題。
二、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又稱為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標的物,是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目的在于明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
三、稅率
稅法原則包括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稅法的適用原則兩個層次。
一、稅法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中的體現,是國家稅收法治的理論基礎。
1.稅收法定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原則——立法角度
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稅法適用原則包括:
1. 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為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稅法與刑法的關系是調整范圍不同,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違反稅法情節嚴重觸及刑律者,將受刑事處罰。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是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從的方法。民法與稅法不發生沖突時,稅法不再另行規定;出現不一致時,一般按稅法規定納稅。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是稅法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納稅義務人又稱“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可劃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法人可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還可按企業的不同所有制性質來進行分類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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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種類有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還可按企業的不同所有制性質來進行分類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納稅義務人又稱“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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