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確認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但與傳統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國《民法通則》上確認了民事行為這一概念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
更新時間:2022-03-02 16:04:29 查看全文>>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確認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但與傳統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國《民法通則》上確認了民事行為這一概念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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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權代理。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和欺詐。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依法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選擇不撤銷);但一經依法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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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有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和絕對無效。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3)絕對無效: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民事法律行為要產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成立),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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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和法律事件的區別是什么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對于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人身權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
一、民事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產生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3、民事責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責任;
4、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財產性的法律責任;
5、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也包括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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